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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障朋友停殘障專用機車位,因機車沒改裝而被罰,法官認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是保護身分,而非「特製機車」,這種規定等於強迫花錢改裝,判決撤銷。法官也建議政府改採殘障者機車車牌註記,或以電腦登錄等方式管制,保障身障者權益。桃園地院調查,中度肢障的鄭姓婦人領有殘障手冊,去年12月27日把機車停在殘障停車位,被警方以違規停車開罰1200元。鄭姓婦人認為,汽車有身障停車證,機車卻沒有專用停車證,只有改裝過的特製機車(前一輪後三輪),才能使用專用停車格,根本是侵害身障者停車權益,她向法院訴請撤銷裁罰。法院審理時,桃園市府表示,身障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規定,「只有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,才能使用殘障機車位」,鄭婦是普通機車,非特製機車,裁罰無違誤。法官以特製機車並無標準樣式,而身障者的各別情狀不同,不見得都要改造,這種規定等同強迫身障朋友多花一筆錢。法官認為,身心障礙保護法應該「認人不認車」,限制「特製機車才能停」極不合理,這種認車不認人的規定,沒有同理心且違反法令,判決不罰。只有這種改裝過的特製機車(前方單輪、後方三輪)才能停殘障專用車位,法官認為不合理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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